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的经修订的会计实务准则:

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经修订)「所得税」


经修订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取代了旧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递延税项的会计处理」。

经修订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规定了现时和递延税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在现时税项方面,经修订的会计实务准则没有任何重大变动。在递延税项方面,经修订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采用之资产负债表方法去认明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并须要对递延税项负债作全数拨备(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旧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主要集中在损益表并容许部份拨备的方法。在旧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只会就可预计未来实现的部份确认。此外,经修订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包含了更多更全面的披露要求。

递延税项资产/负债是因一些可扣税/应课税的暂时差异而产生的,亦即是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之账面值与它们之税基的差异。递延税项资产亦可来自还未用的税务亏损和税收抵免。

所有的应课税暂时差异应该被确认为递延税项负债而递延税项资产乃就有可能之未来溢利与可扣税的暂时差异,未用的税务亏损和未用的税收抵免抵销而确认,除非这些递延税项负债/资产来自:

(a) 商誉,而它的摊销不能扣税;
(b) 负商誉被处置为递延收入;或
(c) 资产或负债的初次确认(除商业合并外)而该确认在交易时不会影响会 计利润或税务利润(税务损失); 或
(d) 有关子公司,分行和联营公司的投资以及合营企业的利益,而该企业能够控制暂时差异回转的时间以及在可见的将来这些暂时差异不会回转。

经修订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2号亦须在企业记录任何交易或事件时,是用相同的方法去处理这些交易或事件的税务影响。因此,若一些交易和某些事件是在损益表中确认,任何相关的税务影响也应在损益表中确认。若一些交易或某些事件是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任何相关的税务影响也要直接在权益中确认。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的新会计实务准则:

会计实务准则第35号「政府辅助的会计处理与政府援助的披露」

会计实务准则第35号规定了政府辅助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此新的会计实务准则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a) 政府辅助,包括非金钱辅助的公允价值只会在可以合理地保证该企业会遵从这些附带条件及将会获授该项辅助时才会被确认。

(b) 政府辅助应该在适当的时期有系统地确认为收入,从而配对打算用作补价的有关成本。它们不应直接贷入股东利益。

(c) 若一项政府辅助是作为一些已遭受了的损失或费用的补偿或其目的是提供即时的财务支持给企业而没有将来的有关成本,这些辅助便应适当地在它们成为应收账款的期间确认为收入,作为非经常项目。

(d) 有关资产的辅助,包括非金钱辅助的公允值,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呈现为递延收入或扣除这些辅助从而得出这资产的帐面值。

(e) 有关收入的政府辅助可能分开呈现或为「其它收入」,或在相关费用中扣除;和

(f) 须退还的政府辅助应该作为会计估计的修订去处理。


(最後更新日期:2004年9月3日)

2001-2004 冯兆林、余锡光会计师行 版权所有 Designed by Aasic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