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政府辅助,包括非金钱辅助的公允价值只会在可以合理地保证该企业会遵从这些附带条件及将会获授该项辅助时才会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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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政府辅助应该在适当的时期有系统地确认为收入,从而配对打算用作补价的有关成本。它们不应直接贷入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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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若一项政府辅助是作为一些已遭受了的损失或费用的补偿或其目的是提供即时的财务支持给企业而没有将来的有关成本,这些辅助便应适当地在它们成为应收账款的期间确认为收入,作为非经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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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有关资产的辅助,包括非金钱辅助的公允值,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呈现为递延收入或扣除这些辅助从而得出这资产的帐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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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有关收入的政府辅助可能分开呈现或为「其它收入」,或在相关费用中扣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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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须退还的政府辅助应该作为会计估计的修订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