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行政长官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退还薪俸税的建议措施:根 据 该 项 建 议 , 所 有 已 缴 付 或 须 缴 付 2001/02 课 税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人 士 , 会 在 八 月 前 获 退 回 所 缴 税 款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每 宗 个 案 以 3,000 元 为 上 限 。
例1: 纳税人已缴付2001/02年度最後税款$5,000。该纳税人应可在本年八月前收到税务局退款支票$2,500。
例2: 纳税人2000/01年度缴交了2001/02年度预缴税$6,000,2001/02年度交税$15,000,其中$7,000为2002/2003年度预缴税。2001/02年度最後税款的50%为〔$6,000+($15,000-$7,000)〕÷2=$7,000。但由於退税上限为$3,000,所以该纳税人应可在本年八月收到税务局支票$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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